更新时间:2018-07-28 10:25作者:王华老师
王为:这一稿修改得挺好。但我也有几个想法:关于收费问题,是否收费既要考虑经济效益,也要考虑社会影响,国内其他城市中,收费的是多数还是少数?收费效果如何?管理养犬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身体健康,怎么收费,什么时候收费,要综合考虑,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列举得非常具体,按照现在的规定,除了列举的场所,其他场所都允许进入,这样可能会产生问题,建议加上一个概括性的规定,禁止携犬进入“……等人员密集场所”。第十条表述,禁止携犬进入“社区公共健身场所”,这样的规定合理不合理?可行不可行?我觉得实践中执行起来有难度,想管也难管。第十四条说,犬只死亡后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没有什么相应的具体的保障措施?如果没有,实践中恐怕很难做到。
于睿:同意该修改稿中关于收费的意见,免费注射狂犬疫苗,这是为老百姓(603883,股吧)办实事办好事,该条例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出台条例很有必要,修改稿中关于收费的意见再斟酌,建议加强条例的执行力度。
刘瑞华:建议将第十七条“关于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改为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关于收费问题,条例体现了对动物的维护,但是我们要更加关注人的生存权问题,关键是要形成一个收费体系,要对养犬进行限制,同时要对人的发展给予尊重,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好收费相关工作。
赫旭:条例为了从源头加强养犬管理,限制每户只养一只犬,但是实际操作起来会比较困难。其中不允许携犬进入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的表述,因为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基本上都是开放式的广场或区域,因此实际操作也会比较困难,建议变通一下表述方式。条例中关于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未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未及时清除犬粪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是不是重了点?建议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出不同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