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0:24作者:才子老师
(二十五)倒卖工业垃圾、残土等废弃物的,按所倒卖数量每吨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当场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可扣押证件或物资作为抵押,罚款缴纳后当即退还。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进行的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罚没票据。罚款应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举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本细则实施当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