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9:37作者:王新老师
(三)机场供油设施;
(四)机场主备用电源;
(五)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六)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重大损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机场内禁止行为】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界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
(三)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
(四)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六)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冒用他人或车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七)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
(八)使用登机凭证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与乘机旅行无关的行为。
第三章公共航空运输的安全保卫
第二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责任】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责任。
第二十四条【空勤登机证制发和管理】飞行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等空勤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携带空勤登机证。空勤登机证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核对身份及托运行李】乘机人办理乘机手续时,承运人必须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托运行李。
第二十六条【起飞前安保检查】航空器起飞前,承运人应按照规定对航空器进行安保检查。
第二十七条【旅客及行李管控】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应当核对旅客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