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08:58作者:王华老师
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
建设工程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
(二)拟建工程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建设工程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省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市、县(市)、上街区批准、核准的建设工程,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选址意见书自取得之日起满一年,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工程批准、核准、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