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09:20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管理,在逐步推进高污染机动车淘汰的同时,要求托运单位不得委托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运输活动。
第三,加大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违反规定的,将被处以较高额度的罚款。
第四,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上海市扬尘排放控制标准,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该标准。
★工业用地转居住、教育等须严格修复
“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土壤污染的关注。近年来,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但相关法律、法规仅做出了原则性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针对上海市土壤污染实际情况,修订草案创设了新的规定,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监控评估机制。首先,环保等部门应该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工作。其次,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环保部门报告。最后,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治理评估。
强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复责任。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污染发生后,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还应当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严格规范污染场地用于敏感性建设项目。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复,方能投入使用。
★大气污染罚款上限提至一百万元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了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的信息公开规定。一是政府层面,要求环保等部门依法公开环境治理、环境监测、许可、处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二是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也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另外,修订草案还特别规定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需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向平台归集,便于部门间共享环保信息和公众了解环保情况。
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严峻形势,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增了按日计罚、停车整治、查封扣押、停止供电等一系列强化法律责任的措施,较好地克服了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授权,将“违反管理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情形新增为可实施按日计罚的事项,并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一百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