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09作者:三水老师
亮点三:用人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需承担相应职责法条体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用人单位是我国社会支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员工依托的工作组织,它的制度约束和评价对于员工依然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在教育引导员工,预防家庭暴力发生方面有着其他机构难以比拟的便利条件和不可低估的优势。同时家庭和睦、不受暴力影响的员工能够创造更为积极友好的工作氛围和单位文化,也有利于工作效率和单位效益的提升。所以履行预防家庭暴力的职责既是国家对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亮点四:发现家暴不报案,相关单位责任人或将担责法条体现: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对不予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责任。
法律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借此本法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亮点五: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需积极采取措施
法条体现: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