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10:49作者:才子老师
根据条例,云南省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平等就业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劳动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
为让监督更加有效实施,条例强调,全省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应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可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从监督方式和程序上来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主要通过接受情况反映、依法调查、参与有关行政部门检查、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和建议等方式进行。因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公布工作地址、电话等信息,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
用人单位报复监督员将被责令改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接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将进行登记,向本级工会报告,并及时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情况复杂的,及时报请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处理。而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则应当在20日内向发出意见书的工会作出书面答复,说明情况和改正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推进劳动法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劳动争议诉讼等信息的互联互通。用人单位还须定期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若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和监督员,通过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报复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