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08:51作者:三水老师
我国宪法第54条、新的国家安全法第11条都明确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新的国家安全法还专章规定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并把义务置于权利之前。
“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公民首先是尽义务,而不是享受权利。”李忠指出,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屏障,没有国,就没有家;近代以来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人民的历次屈辱战争告诉我们:没有国家安全,就谈不上社会安定,更谈不上个人幸福。
维护国家安全,公民该怎么做?李忠举例说,如果你出国旅行、留学,有人指使你窃取中国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回国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你在互联网上发现介绍国防重点工程的帖子,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要马上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如果你是某领域专家,某项国家安全工作需要你提供支持和协助,应当提供;如果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用快递邮递涉密材料,不得携带涉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在全球化时代、互联网时代,公民要有强烈的国家安全意识,时刻绷紧国家安全这根弦。一定要认识到,国家安全不是‘爪哇国的事’,它就在我们身边。”李忠说。
当然,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新国家安全法规定,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深入推进国家安全教育
莫纪宏认为,把4月15日确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纪念意义。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成立并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正式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政策。将每年4月15日作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以此弘扬“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意义。
提升意义。新的国家安全法将国家安全的内涵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所有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领域,突出强调维护国家安全不仅仅是专门机关的任务,而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和职责。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