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35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依据、支出政策和重点收支项目安排情况,完成预算拟采取的措施、工作重点,以及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等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本级政府是否提前下达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和生态功能区的倾斜;
(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是否安全、是否实现保值增值;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规模是否适当,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本级预算草案时,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二)部门所有收支是否编入预算,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
(三)项目支出预算是否突出重点、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具体,预算安排是否细化到具体项目;
(四)预算管理是否规范,结余结转规模是否适当,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实施预算的措施是否可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园区等)、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