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2:03作者:才子老师
七、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
八、十级伤残赔偿金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本人工资*7个月(工资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省有各自的标准)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省有各自的标准)个月;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