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3:29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七条变更在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电梯检验标志相关内容,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检验标志。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出具新的检验标志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所需费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电梯乘用安全规范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