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11:51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