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10:07作者:李一老师
十三条:对竞聘上岗人员按照新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四条:在竞聘中,一些德才素质好,但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列入后备干部加以培养。
十五条:对被聘任人员,要加强考核,原则上一考核一次,考核不称职,予以解聘。聘任期满,所有中层职位应重新组织竞聘上岗。今后凡男性满周岁、女性满周岁的,无论是否任期届满,将不再担任学校中层职务。此次因龄原因不再担任中层干部的仍可享受原职务待遇,今后如其连续担任中层职务三届(九)以上,也可享受原职务待遇。对解聘、落聘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章 组织领导
十六条:市教育局是学校中层竞聘上岗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竞聘上岗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系统内组织竞聘上岗,按照人事管理范围的不同,由市教育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
十八条:实施竞聘上岗应成立评议小组,负责资格
审查,演讲答辩的评分以及组织考察工作,评议小组由校长提名,经教代会通过产生,评议小组一般由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工会主席,教代会产生的群众代表(必须是非竞聘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人、人、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少于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校长任组长。
十九条:竞聘上岗工作的纪律与监督,参照《中华人民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二十条:工会、妇女、团队等群团组织的管理岗位,参照本办法先竞聘候选人,再按相关系统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十一条:学校具体竞聘方案及竞聘结果应及时送市教育局人事科、镇教育委员会备案。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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