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10:00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局党委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条 局纪委应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
二十五条 所有审计活动都应建立审计档案,并加强审计资料的管理。
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二十条 七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如有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