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9:39作者:李一老师
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平均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限法的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限
原值×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原值×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台班折旧额=-------------
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2
折旧率=----×100%
折旧限
净值×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净值×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公司应在其折旧限到期前2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2×(折旧限-已使用数)
折旧率=--------------×100%
折旧限×(折旧限+1)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率
季折旧额=------------------
4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率
月折旧额=------------------
12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度以前,由公司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住房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价。
除公司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