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9:36作者:李一老师
(二)印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信之制发、换发、补发、稽查等管理工作,并设立"印信登记表"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利管理。
(三)印信不固定换发限,印信管理人员每至少应稽查一次。
(四)主管、监印人员或印信管理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印信管理部门。
□ 档案管理
ⅰ.管理部门
三十八条 管理部门
(一)文书结案后,原稿由各文书管理部门归档,经办部门视实际需要留存影本。如为特殊案件因业务处理需要,原搞须由经办部门保管者,应~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后妥为保存,文书管理部门以影本归档,原稿用毕后仍应送文书管理部门归档并换回影本。
(二)各公司档卷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事业部经理室统一制定管理;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则由各部门自行编定报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ⅱ.整理与分类
三十九条 文件点收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
(一)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
(二)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管理部门主管的签认。
(三)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经办部门补办。
(四)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经办部门。
(五)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应送指定保管部门签收后,文件送归档。
四十条 文件整理
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
(一)中文直写文件以右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
(二)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
(三)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四十一条 档案分类
(一) 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别区分,部门别之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类。
(二)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倘因案件较多,前款三级不敷应用时得于三级之后另增四级"细类"。如案件不多,亦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二级。?
(三)同一"小类"(或细类)之案件以装订于一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敷使用时,得分为两个以上的档夹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
(四)每一档夹封面内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
(五)档号之表示方式如下
a?a?--b?b?c?c?d?--e?e?
?a?a?为经办部门代号,b?b?为大类号,c?c?为小类号。d?为档卷卷次,e?e?为档案目次。
四十二条 档案名称及编号
(一)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
(二)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寡及增长情形而斟酌决定。
(三)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即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四)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繁时,随时增补之用。
(五)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慎研议,并拟具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