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9:14作者:王华老师
七条 组织开展军事业务技能训练,提高队员军事业务技能和身体素质,各中队每月集中开展一次军事业务训练活动,未组织训练扣中队长分,队员无故不参加扣分。
八条 因保管、使用不当,损坏通讯设备、技防器材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分,损坏的设备按价值赔偿。各队严格控制电话费用,超出部分一律从各中队浮动工资总额中扣除。
奖励
一条 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无畏艰险、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奖—分。
二条 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厂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奖—分。
三条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值勤,严格“四标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有突出事迹的,奖—分。
四条 努力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本职业务,在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大队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奖—分。
五条 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深入实际,依靠群众,在执行政策、管理队伍、维护团结、完成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奖—分。
六条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警队声誉,受到领导、职工表扬者奖当事人分。
七条 凡业余时间加班加点一次,奖分。
八条 在文明执勤、队容风纪、劳动纪律、工作业绩、环境卫生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分。
附则
一条 当月考核其中分值为零时,如仍然违规,则按同等分值续扣。
二条 本考核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条 本考核细则由大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条 本考核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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