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9:10作者:三水老师
十一条 局要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政府规章和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的建议;适时制定局规范性文件和修改或废止局规范性文件。
制定局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分管领导、局长审签。凡制定审批类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避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
十二条 建立健全局行政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局和局各职能科室所掌握的适合公开的本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类重要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章 工作效能
十三条 局及局各职能科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局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精神,分别按度、半度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局各职能科室要依照局的统一工作部署,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十四条 局及局各职能科室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局的日常行政工作由局长总负责;属于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局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局分管领导配合;属于经费开支方面的事项,由局长负责审核和签字。属于各职能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职能科室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办公室或主管科室牵头负责,相关科室配合。
十五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六章 监督机制
十六条 局及局各职能科室要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部门和县人大、县政协以及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局属各单位和社会各界,有权对局及局各职能科室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局和局各职能处室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工作。
十七条 局和局各职能科室要高度重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落实承办责任,严格规范程序,精心组织办理,确保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