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9:10作者:李天扬老师
八、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九、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十、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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