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8:56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人员配备要求和工作保障:县市区局纪检监察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最低应配职数。局党组要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施等。
二章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组(纪委)和监察室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
(一)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和定性处理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和处理意见。
(二)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挽回和减少违纪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维护工商系统内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未犯错误人员不受党纪政纪追究。
(四)教育工商系统内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把党纪政纪教育贯穿于案件查办的全过程,使违纪人员分清是非,自觉地认识和改正错误,也使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从中受到教育,增强纪律观念。
二、办案权限
纪检组(纪委)可查办同级党组(党委)成员和同级党组(党委)管辖内的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的案件。监察室查办同级机关科室和副科级以下局、所及其所属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
三、案件检查程序
(一)受理
纪检监察室根据本级办案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听取和审查检举、控告、申诉材料和内容后,对在本级管辖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阅批。对不属于本级管辖内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初核
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提出初核申请,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核方案;进行初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失实的,提出了结意见,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予以了结归档。属一般违纪问题,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纠正所犯错误等办法予以非纪律处分处理。对反映属实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呈报予以立案调查。初核时限为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个月。
(三)立案
对局党组(党委)决定立案调查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写出立案报告,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签字批准,予以立案,并将立案决定和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向被立案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予以通报。立案报告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材料来源、初步核实情况及呈报单位意见。
(四)调查核实
做好查案前的准备工作,组成调查小组或确定调查人员;组织调查人员交待任务,提出要求,查阅有关案件的材料,熟悉案件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文件资料,研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问题,选准“突破口”,探讨调查的方法步骤以及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调查提纲,报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即可展开调查。
调查核实主要任务是案件调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收集获取能够证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要客观全面。一切与违纪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都要收集,包括能证实被调查人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二要及时迅速。防止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被调查人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三要合法。取证必须遵守党纪国法,不能采取诱供、逼供、搜查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和手段获取证据。四要手续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必须履行一定手续,以免失去证据说明力。五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对已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如果证人对原来出具的证据材料提出部分或全部更改的,应允许,但只能让其重新出证,并对前面的证据材料作出说明,不得退回原来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