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8:35作者:三水老师
三、财务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应随意调换;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一般财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财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确实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财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成企业予以纠正。
四、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职责划分是:
(一)企业领导对财务工作负总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财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
(二)财务主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定,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组织领导;
(三)财务人员在财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规定、制度、办理具体财务工作。
五、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和财会人员,在贯彻执行财经法规、财务制度方面,对国家负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越级检举揭发。
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财务岗位,设置时应根据单位规模、业务量繁简等情况,本着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便于监督的原则来确定,可以一人一岗,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是出纳人员不得兼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管理、帐簿登记以及审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章 附则
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五十二条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科研、卫生等部门、行政党团机关所属未纳入预算的文教企业是否执行本规定,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本规定发布前颁布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