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8:29作者:李一老师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产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号文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号主席令等文件规定:
、计划内休产假前后给假天。
、女职工难产,增假天,晚育增假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假天。
、无故延产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哺乳期间,婴儿-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间个小时。
(五)婚假管理制度
、婚假三天,晚婚婚假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无故延长假期,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以上制度由政府办负责落实并登记。及时报主管领导,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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