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8:29作者:王华老师
一、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围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围已经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试岗人员和待岗人员。试岗人员包括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新安置的退伍军人和因工作需要转岗的人员。待岗人员指未被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
三、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入待岗人员:
、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职工,或所领导的车间(科室)、班组连续六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中层领导、班组长;
、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连续矿工天以上或累计矿工天以上者;
、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严重失职者,或一内发生两次责任考核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试岗人员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符合上岗条件的列入上岗人员。如试岗期间出现三条二款至六款所列情况之一的,新招录人员一概予以辞退;其他人员列入待岗人员。
五、待岗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班组跟班学习,限期改正。
六、各管理和生产、服务岗位出现缺编时,由所在单位、部门在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七、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有权调整管理范围内已聘任(用)或组合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