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8:12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十四条 要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附表),详细记录
查阅会计档案的时间、内容、单位、查阅人员姓名、介绍信号码、领导审批意见等内容。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外单位和本单位各部门需查阅时,要经学院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对保管的会计档案应编制《会
计档案保管清册》(附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间,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原始、记账、汇总凭证;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登记簿、辅助账簿、会计移资清册,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月、季财务报告;
、会计度决算、涉外会计凭证、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管;
、学院财务制度、资产清查底册、经济活动分析及其他需保管的会计资料在不少于视情而定。
、磁盘备份资料由备份资料中需保管份最长的资料而定。
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会计档案在保管期内,因管理人员调动,应按保管清册清点,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合并或撤销,应向并入单位或主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清册上签名盖章。
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事先应提出销毁意
见,进行清点、编报《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附表),报董事会或原主管单位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同鉴定并派员监销,销毁后,有关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未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
??
八章?? 附?? 则
??
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会计管理事宜,均按国家对高等院校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操作。
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并负责予以修订或另行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