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8:11作者:李一老师
十一章二十六条
毕业
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
教育局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
十二章
学籍登记要求
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学校必须按规定建立每位学生的学籍(借读生建
立临时学籍),按学籍登记详表上所要求的项目登记,并做好数字学籍。学校应及时了解学生相关情况的变化,由专人及时更新数字学籍等学籍资料。不得漏登、错登。二十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校应专门对学籍进行核对,并于开学两星期
内到教育局相关科室进行审核。二十九条期中如有学籍异动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应及时上报。
十三章
附
则
三十条本制度自二o o四八月三十日开始在本校执行。
成都市娇子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二o o四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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