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6 08:07作者:王新老师
三十一条 财务收取大额现金,出纳人员须于当天安排送存银行,不得滞留在财务室或存放其他地方。特殊情况无法送存银行,应报告财务主管落实好安全措施,但最迟二天必须送存开户银行。
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须保管好支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借用支票时应在借款单上注明支付限额。发生支票遗失情况,应及时到银行挂失,如果造成学校资金流失并无法追回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十三条 除按规定开设学校银行帐户之外,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借学校名义开设私人储蓄帐户,不允许公款私存。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三十四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帐工作。每个月应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次,帐帐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
三十五条 借用现金、支票的“借款单”,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以备查验,明确责任。
九
各种财务票证、印鉴管理制度
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各种财务票证是指财务的各种收款凭证,如发票、自制收款凭证等,印鉴是指学校财务活动须使用的各种财务印章。
三十七条 发票是学校收取除财政拨款外的各种款项收入的主要的合法凭证。应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由会计人员专人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并妥善保管,财务人员使用时应先领用、登记,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销。
三十八条 出纳人员收取款项时,不论金额大小,现金或转帐,必须由会计人员按规定给对方开出发票,并注明收款事项,不允许以“白条”代发票。
三十九条 学校各科室收取罚款、证件制作工本费、电脑上机操作费、珠算定级考务费、补考费等款项,应给交款方开出交款通知,除管理科外,其它科室、个人不得擅自收纳、代收应属学校的收入。不论金额大小,会计人员均应给对方开出收据。所有应属学校的收入必须上交学校财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学校收入。
四十条 财务印鉴应按规定分别由会计、出纳保管、使用。其中,法人印章由会计负责管理、使用,财务专用章、出纳员印鉴由出纳保管使用。严禁交叉借用财务印鉴。提取现金、填制支票时,会计人员须认真审核其用途及审批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
十
附
则
四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财会法规或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则以国家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四十二条 本制度中未包括的财务事项,待后完善、补充,并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