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3:29作者:王新老师
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条 工会、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条 本办法由中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