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2)
更新时间:2018-12-05 22:37作者:王新老师
br> 三、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
(一)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确保当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
(二)奖金分配
、同一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引进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自行解决不了的,由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确定。
、属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奖给个人。
、属县内国家工作人员未受单位指派引进的项目,以个人名义申请,并按奖金总额的奖给个人,奖给单位;属县直单位或乡镇引进的项目,以单位名义申报,并按奖金总额的奖励给单位“一把手”或项目具体负责人。奖励给单位。
四、其它事项
(一)项目引进人和项目引进单位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二)同一项目既符合重点项目奖励范围,又符合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的,不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进行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