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2:17作者:李一老师
()总经理:元/月;()行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别为元/月;()营销副总经理元/月;()销售部长元/月;()其他部长元/月;()液体(固体)销售主管元/月;()中层正职元/月;()中层副职元/月。
(六)办公电话由综合部定期缴纳,按照“单机考核、月度统算、超支扣款”的办法,下达扣款通知单,并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从相关单位或职工工资或奖金中直接扣除。
(七)个人电话费用由个人自己缴纳,持发票按规定报销。
(八)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情况发生的公司内部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其通讯工具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办公电话一律不准带走,电话号码一律不准迁移。调入单位如新装电话,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待公司批准后才能配备。
、移动电话的配备必须坚持“岗位配备“的原则,即当事人到新单位、新岗位后,仍符合公司公费配备条件的,当事人可继续使用原移动电话,新单位不得再为其重新配备;因工作职务变化不符合公司待遇配备条件的,原单位必须将移动电话进行收缴,新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给以配备;移动电话的费用标准必须按其变动后的岗位级别进行重新核定。
四、管理规定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