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2:09作者:王新老师
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奖励办法(试行)
一章总则
一条为鼓励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三条合理化建议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为重点。
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都应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二章征集
五条公司和基层矿处一般每集中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六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应分档次给予奖励。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发,反馈给各单位和本人。
七条职工可以随时向矿处工会提交合理化建议;矿处也可以根据矿井生产经营形势和部署,围绕某一重点、难点或者专题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八条矿处工会负责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九条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建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三章评审与反馈
十条成立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公司合理化建议工作。各矿处应吸收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争议。
十一条在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十二条工会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对建议进行评议和论证。
十三条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应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并回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十四条广大职工群众可对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监督,凡弄虚作假的,公司工会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由矿处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决定由某一单位(部门)或几个单位(部门)落实完成,涉及公司内容的,由公司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七条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落实完成的建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发现造假的,取消奖励,并追究申报单位的责任。
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四章奖励
十九条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以设立特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十条基层矿处应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