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2:00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日;
、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
、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