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1:54作者:李一老师
十六条档案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持,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进行逐件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十七条档案材料鉴定小组审定,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十八条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六章 档案的借阅
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然后到公司办公室秘书处机要室填写档案借阅单,方可借阅。
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借阅非本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档案所属部门同意或公司领导批准。
二十一条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归还的档案要进行检查、清点,并在登记薄上注销。
二十二条借阅档案的同志,不得泄密、涂改、折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十三条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二十四条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有遗失,按本制度七章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二十五条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如工作需要,应按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七章 罚 则
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制度三章九条,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一经发现,限期上交,经催交仍拖延不交的,除责令其文件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外,各罚款元~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制度六章十四条,泄露秘密,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对涂改、拆散或未经办公室领导批准转借、复印或携带档案外出的;视具体情况,对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各罚款元~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六章二十五条,不按借阅期限归还的,限期归虎责令其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凡违反本制度六章二十六条,遗失档案的,应立即报告。因遗失档案,泄露秘密的,按《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八章 附 则
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一条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十二公司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印章管理办法
一条为加强各专业公司和总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防助生不良的法律后果,根据《总公司办公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各单位的正式印章作风公章和部门章)、专用印章(即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海关报关章等)、手章(即各专业公司负责人用于文件、报表、票证等的个人印章)。
三条各单位应确定印章管理人员,负责本办法二条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关制度和程序使用。印章管理人员应是正式职工。如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出差或因病请假时,各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临时人员保管。临时保管人员也必须是正式职工并应相对固定。
四条印章保管人员接到印章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印章名称、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准人签名、保管人签名等。如指定临时人员保管时,也应办理上述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