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1:54作者:李一老师
二十六条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权减少或增加各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数量,或者要求补报有关资料。
六章 附 则
二十七条本规定是对系统各所属企业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一章总 则
一条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二章 财会机构设置
三条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四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
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
三章 财务人员调配
五条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六条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七条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九条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十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一(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十一条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十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四章 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十四条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