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1:52作者:李天扬老师
bsp; 公文运转程序和办法。送领导传阅的文件,按规定的阅读范围送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公文都要经办公室直接传递,领导和领导,领导和处室(部门),处室(部门)和处室(部门)之间都不要横传公文。局办公室要根据公文的具体内容,按下列办法做好公文运转工作。(一)循序渐进运转:即传阅文件按领导或处室(部门)排列的顺序从上到下传阅;需领导指示的文件,按顺序从最后一位领导开始阅批。(二)按业务分管路线运转:将文件送分管业务领导批示后,送业务处室(部门)办理,从业务处室(部门)返回后,再报领导批准或签发。(三)一步到位运转:办公室直接将文件分批到业务处室(部门),由处室(部门)直接处理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或拟好答复文稿,报领导批准或签发。二十六条 公文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处室(部门)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情况,由几个承办处室(部门)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部门)要主动与协办处室(部门)研究办理。二十七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负责及时催办、查办。对上级机关有时限要求办理的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对需要几个处室(部门)阅知或办理的公文,要尽快传阅、办理,不得拖压。对局属单位需要批复的公文,急事要急复,一般事项要在一周内批复。局办公室和处室(部门)文书人员要认真记录,掌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催办、查办。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三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三十一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文件为重点。应根据公文的特征、相互关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三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和处室(部门)立卷,其他单位或处室(部门)可保存复制件。三十三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利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三十四条 整理完备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三十五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涉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七章 附 则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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