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1:51作者:三水老师
、师资:聘请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工人授课。
、岗长、岗员在其脱产培训中的待遇和其它短期带资学习人员的待遇相同。
十九条:青安全监督岗奖励制度
l、为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工参加青安全监督岗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岗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对在青岗活动中做出成绩的优秀青岗长、优秀青岗员,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员职责和权利造成危害的给予处罚。
、各级青岗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推动青岗活动的各种竞赛活动,竞赛必须善始善终,竞赛结束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集团公司团委每总结表彰一次在青岗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红旗总岗”、“先进青岗”、“优秀青岗长”和“优秀青岗员”,表彰经费由集团公司行政拨给,每元,各矿(厂、处)团委每半评比表彰一次“先进青岗”和“优秀岗员”,经费由各单位自定。
、对岗员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提出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杜绝重大事故者,要给予及时的通报表彰和奖励。
、对岗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不秉公办事,除按规定给予罚款外,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除名和其他纪律处分。
四章青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
二十条:青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出自安全奖励基金。
二十一条:青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青岗开展的各项竞赛活动及青岗员津贴。
二十二条:青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及青岗员津贴参照提取比例:
集团公司团委每月提取元;产l万吨以上矿井,总岗每月提取XX元;产一l万吨矿井,总岗每月提取
元;产万吨以下矿井,总岗每月提取元;厂、处生产辅助单位,总岗每月提取元。每初从安全奖励基金中一次性拨给,作为全青岗固定资金,当使用不完,可转入下度使用。
五章附则
二十三条:本条例若与上级有关文件、有关安全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团委,适用于全集团公司青岗组织和全体岗员。
二十五条:本条例自XX月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