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1:48作者:李一老师
、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干部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四、发现以下言语和思想,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分。
、散布事故不可避免论。
、出现违章说“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事”或表达相近的意思。
、对确认的违章事故不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找有关管理检查人员论理。
、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或参加培训教育不认真,对上级规定和文件精神说“不知道”等。
四条处质量安全和劳资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对“三违”现象,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需要罚款的安全部门开具罚款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追缴罚款,在规定期限上交财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上缴的,从部门负责人工资中代扣。
六条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条内个人累计出现次以上“三违”行为,待岗学习,由劳资部门重新考核后上岗。
八条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扣除部门安全考核分分,对责任人加倍罚款。
九条部门累计次以上“三违”行为,当不得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十条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十一条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十二条对“三违”现象罚款财务部门列专项科目管理,用于表彰奖励处安全先进和用于安全活动经费。
十三条在处组织的基础工作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按基础工作考核扣分并可同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十四条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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