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1:38作者:李天扬老师
、名额的确定。根据区人口数量、受案数量、地域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结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从我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需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不高于本院现有法官人数的规定,我院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于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月中旬前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上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公告。向全区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书面申请或推荐。发放《人民陪审员自荐审查表》和《人民陪审员推荐审查表》。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组织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书面推荐。指导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和考察。(时间:月中旬—月中旬)
、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决定》四条、五条、六条和有关规定对表内填写内容进行初审。
、考察。采取面谈和调查的方式,分组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了解,并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协商。写出考察情况报告上交政治部。
(四)确定人选和提请任命。(时间:月中旬—月底)
、 召开党组会讨论确定人选。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党组讨论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同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 由我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
(五)社会公告(时间:月初)
、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辖区中级人民法院。
、向社会公告。
(六)组织培训。(时间:月初—月日)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征求区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按照省法院法官培训中心统一安排,配合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要求于月日之前完成培训。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档案。
(七)上岗。(时间:月日以后)
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生效时,我区人民陪审员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