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5 21:33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对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四十二条 县政府部门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意见不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够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请示县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件办理
四十三条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实行督查和办理制度。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四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县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县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四十五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主任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落实情况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四十六条 收到国家、省、市领导和县委常委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四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县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