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慈善总会章程(2)
更新时间:2018-12-05 21:32作者:王新老师
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受到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五)有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照本会宗旨,努力为沈阳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和声誉; (五)按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缴)。
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四章 组 织
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 (五)推举正副会长。
十八条 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二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业基金; (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四)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提出理事增补方案报请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五)审定本会机构、编制及主要制度。
五章 资 金
二十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单位、团体、个人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兴办慈善实体的收入; (四)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五)孳息; (六)会费; (七)其它合法收入。
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依据本会宗旨,开展社会救助; (二)资助或兴办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慈善活动; (四)总会的公务人员经费支出。
二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本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预、决算,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捐赠者的监督。 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