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3)
更新时间:2018-12-05 21:30作者:三水老师
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十八条 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十九条 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 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 人数 以上 ≥人 — ≥人 — ≥人 — ≥人— ≥人 以上 ≥人二十条 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检的依据。二十二条 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二十三条 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监理单位与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二十五条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外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