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事务处理办法(2)
更新时间:2018-12-05 21:28作者:王新老师
,应申请管辖法院依法裁判确定后,持凭裁判证明文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具妥保再向本公司申请补发新股票及更换印鉴。 十一条 股票挂失后,所有应领未领却已到期的股利,均暂停发给,算经本公司核发新股票后,再行补发。 □ 质权设定 十二条 股票的质权设定,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填送“质权设定通知书”由双方于股票背面及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交本公司登记,未经本公司登记的股票质权,对本公司不生效力。 十三条 股票质权消灭时,应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填送“股票质权撤销登记通知书”由双方于股票背面于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送本公司为质权撤销的登记。如质权消灭未经本公司登记者,本公司对该项质权认为继续存在。股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质权人如未受清偿而依法处分股票时,应由质权人及因此而取得股票所有权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转让通知书”检同股票及合法处分的证明票文件一并送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登记股票之质权于过户手续办妥后销毁。 □ 发放股利 十四条 本公司每届发放股利,应将发放股利的日期,地点分别通知各记名股东,并依法在报刊公告。 十五条 股东领取股利时应在收据上加盖存记印鉴。 十六条 股东如因故未能前来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股利时,得将股利收据填妥,加盖印鉴,迳寄本公司,经查验无误后,途中,如有遗失,本公司可代查询。 □ 附 则 十七条 股东户籍地址,以股东印鉴卡所载为准,如有变更,应随时以书面填具“股东更换住址通知书”通知本公司。 十八条 股东洽询或办理股票事务,凡以书面提出者,均应加盖原印鉴。 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