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帐款处理办法(2)
更新时间:2018-12-05 21:27作者:三水老师
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之日起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外务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帐赔偿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 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天。 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人事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天内依比率一次退还原经办人。 十七条 人事部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外,人事部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