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
更新时间:2018-12-05 21:27作者:王华老师
;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 历经营业绩。 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经营业绩; (六) 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资发湛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湛,投资发湛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 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 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湛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 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九条 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 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湛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 (二) 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会主任或投资发湛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四) 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 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十条 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十一条 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