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制度(范例B)(4)
更新时间:2018-12-05 21:26作者:王新老师
否依规定计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帐册相符。 (四)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帐册相符。 (五)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应办质押手续已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信托单担保者,是否与帐册相符,保管是否妥善。(六)保证而未解除责任案件,是否经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结。 (七)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如发生垫付或转作贷款时,是否报奉核准,其帐册是否已作适当之记载,同时是否迅予追偿,或追保或作适当之处理。 (八)分批保证陆续冲销之保证案件,其保证总额有无超过契约规定,其续保及冲销是否详细记载。 (九)以本票作为担保品者,其发票人、背书人之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经征信或调查及呈奉核准。 十九条 检查各种证券交易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当日交易之证券,是否翌日收足价款或缴足证券,约期交割者具有现品提缴清单。 (二)各笔交易是否有场内成交单,成交时是否按时填制成交单日报表及传票。 (三)各种交易是否与帐册所载相符。 (四)承销各种证券,应具有之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记帐登帐。 (五)承销各种证券价款之收付与申请单是否相符。 □ 财务稽核 二十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二十一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二十二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 总务人事稽核 二十三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二十四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