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核制度(范例A)(2)
更新时间:2018-12-05 21:26作者:李天扬老师
督导、抽查、考核外勤单位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关与各经销商业务配合、联系是否完善。 (二)服务人员在外的收款是否按照规定处理。 (三)业务人员收款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四)存货及材料的放置、处理是否完善、确实。 (五)人员、财物的运用调配是否适当,有无浪费不均现象。 (六)未达预定目标的处所,应列举其项目及原因。 十二条 稽核人员抽查各员工生活管理及风纪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有无行为不检及损害公司名誉的各种行为。 (二)对人事不协调或风纪表现不良的外勤单位,应拟具改善意见,报请核办。 (三)播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团结的员工,应查明列举事实报请总经理予以处理。 十三条 稽核人员接受上峰或各单位交办调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告发或舆论指摘某员工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调查但匿名或假名控告的无具体事实者,谨作参考。 (二)调查案件应先与有关单位接洽,查明案情真象,并搜集确实的证据,非有必要者应尽量避免先行询问当事人。 (三)调查案件应保密并采取秘密方式进行。 (四)当事人或检举人、证人谈话时,应避免刺激。 (五)涉嫌员工请求有利于已的调查,应予接受不得拒绝。 十四条 稽核人员访问各经销商及协作厂商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信用状况(业务员收款情况)。 (二)与同业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在同业间的商业地位。 (三)帐务的辅导及转达其各项困难或建议事项。 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嗣后视其必要再行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