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1:40作者:王华老师
2、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申请人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如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则不需提交此项材料)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区内高校毕业生如无法提供学费交纳发票或助学贷款合同、放款证明等凭证的,可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四、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需要注意的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由于2015年重新制定的该《办法》出台较晚,各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取2015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时间推迟到2016年1月30日,汇总上报时间也相应推迟。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但不能离开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补偿的原县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县资助管理部门应按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补偿。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