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14:10作者:王新老师
2.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办法,每年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完毕。
五、补偿流程
1.高校负责学费补偿政策宣传工作,为申请补偿的学生开具学费缴纳证明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证明。
2.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或直接进广西学生资助网(www.gxxszz.cn)下载,毕业生当年到基层就业的,三年服务期内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2015年之前毕业的学生仍按(桂财教[2011]125号)文件执行,学生毕业当年未申请补偿,以后不能补报。
3.申请人请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向工作单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递交材料,因今年文件下得较晚,2015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请于2016年1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须提交材料如下:
(1)《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2)学费代偿须提交在校就读期间交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如是校园地助学贷款的须提交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则不须提交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如无法提供缴纳学费凭证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放款证明等凭证的,可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学费补偿申请证明》(附件4)。
(3)《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附件6)。
六、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在引导和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到广西基层单位工作同时,务求使每一位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了解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确保2015年符合条件基层就业的毕业生都能及时、顺利享受该优惠政策。
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