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5:27作者:才子老师
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招生院校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考生退档意见不一致时,由招生院校填写《退档申请单》,详细说明退档理由和政策依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出复审意见。若双方意见仍然存在分歧,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作出最终裁定。
军队院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无正当理由超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录取时间一个工作日的,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以在投档范围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代为录取。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投档的同时,应当向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投档数据库。军队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当向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考生数据库及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名册需加盖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印章。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录取考生数据及录取考生名册,经广州军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30日前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将录取考生的中学档案统一邮寄各招生院校。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军检等相关资料,由军区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转递到相关院校。
三、复审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因政治考核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考生,但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可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当根据本人当年填报的普通高校相关志愿等情况,与自治区所属的普通高校协商改录。
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经入校复审复查合格后,签订国防生协议,确定为国防生。复审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国防生资格,达到学校本专业普通生录取分数线的,转为该校同专业普通生;达不到本专业录取分数线但达到学校其他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转为该最低专业普通生;达不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作退学处理。
附件2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后卫〔2015〕9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