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7:25作者:王华老师
7.考生报名时需勾选统考选考科目选项
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统考的考生必须选择选考科目,“3+文科综合”或者“3+理科综合”,二者不能兼报。具有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保送生及其他单招生资格并且拟不参加6月份普通高考统考的考生,应选择“未报考”(“0”);中等职业学校2年级在校生只能选择“未报考”(“0”)。
8.注意事项
(1)所有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均须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所含信息和指纹信息。
(2)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应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市自定)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
(3)所有参加了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考生和其他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组织的体检。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6年4月15日前到当地招生办公室(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逾期不再受理。
(4)对在报名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如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照顾资格的考生或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