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1 14:46作者:三水老师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符合我区2016年普高报名条件,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除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设区的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的之外,属于少数民族的,总分降低5分。
(二)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10分。
(三)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四)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五)对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10分。
四、同时符合一、二、三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加分或降分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五、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上思县等6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三条第(一)点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均不得超过20分。
六、关于加分和降分的照顾政策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按教育部新的规定执行。